都把人打成“轻伤二级”了,还在质疑对方是否是在“敲诈勒索”?先考虑一下你弟弟作为打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吧。弟弟把人打成轻伤二级,对方索要万,算不算敲诈勒索?这钱给还是不给?首先, 把人打成轻伤二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因为一点琐事,一方动起手来的案例确实不少,有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赔偿了事,有些情况下则是拘留或罚款,更有甚者被判刑。都是打人,为什么处理方式上存在如此之大的差距?原因就在于被打者的伤情程度,以及受害人“追责”的决心。从法律的处罚层面来说,“轻微伤”和“轻伤”完全不一样,轻微伤不涉及犯罪,不构成刑事案件,最多只接受治安处罚;但轻伤则不同,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加害人大概率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弟弟就属于这种情况:,轻微伤首先,凡是把人打成轻微伤的,都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轻微伤案件中,公安机关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加害一方自愿赔偿,双方之间达成协议,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不做处罚了;如果双方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加害一方可以被处以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处以罚款,同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自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轻伤相较于“轻微伤”,“轻伤”在处罚上存在本质区别,已经属于“犯罪”的范畴,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可以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至于最后被判处几年的刑罚、或者最终被判处实刑还是缓刑,与被害人是否出具了谅解书有很大的关系,而出具谅解书就牵扯到经济赔偿问题。一种情况是被害人在伤情鉴定前,加害一方主动赔偿、主动认错,被害一方在接受赔偿、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加害一方除了经济赔偿上的损失之外,不会被提起公诉,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这事就算是以治安案件的方式处理完成了。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去做了伤情鉴定,警方也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了,这个时候性质就变了,属于“公诉案件”,即便加害一方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书,也只能起到“从宽”的作用,还是避免不了被公诉,不能私了。举个例子讲,假设把人打成轻伤,拒绝对方万的赔偿要求,被害方自然不会出具谅解书,那么加害方可能被判处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实刑;如果加害方主动赔偿万,且取得了谅解书,按照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可能就会被判处缓刑,不用实际收监。现在的问题就是你弟弟把人打成了轻伤,人家已经做了伤情鉴定了,如果你不赔偿,人家随时可以报警立案,到时候大概率会被判处实刑,而且对方可以同时提起民事附带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抚慰金等,你还是要承担经济成本。如果你主动赔偿,法院在考虑到对方谅解的前提下,同时有犯罪情节轻微、间接故意等情况,很有可能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这就是万的意义。第二,如何赔偿、在什么时间点给予赔偿是一门学问现在对方已经做了伤情鉴定,如果警方那边还没有收到伤情鉴定结果甚至还没有立案,那么个人建议你马上赔偿,满足了对方的要求后,这事大概率走不到“公诉案件”的程序,加害人就不会被判刑,相当于私了了。如果对方做了伤情鉴定,且警方已经收到鉴定结果并立案了,那么万换回的谅解书在法院裁决时只能起到“从宽”的作用,公诉案件不可能私了,但可以争取宽大处理。所以在什么时间点赔偿是一门学问,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冲动行为发生之后,在对方做伤情鉴定之前主动上门道歉、主动赔偿的原因所在,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第三,对方构成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对方采取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胁迫方法。从这个具体事例中,被害人要万有其正当的理由,索要的费用是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法的项目,不属于非法占有;二是人家采取胁迫的手段了吗?给与不给的决定权在你这里,人家并没有说“非给不可”,当然也就不构成“胁迫”,那又何来“敲诈勒索”一说呢?这事从现实角度出发,实际上对方是在给你机会,如果对方不要赔偿,那才是麻烦事,说明对方铁了心要追究你弟弟的刑事责任,到时候走上公诉程序,不仅可能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实刑,还会留下“案底”,影响的可不只是自己。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打人的成本是很高的,加害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后期很难掌握主动了,赔偿事小,失去人身自由事大。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的,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一时冲动酿成大错,到时候追悔莫及。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