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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0日,海沧半程马拉松开赛,吴某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于当天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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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吴某与尤某是公司同事,尤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尤某、李某通过网上报名获得海沧半程马拉松参赛名额。吴某经尤某介绍、取得李某转让的参赛资格并领取参赛包后,最终通过检录参跑。
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选手报名需按流程阅读前述资料。此外,赛事规程规定参赛者自行购买保险,组委会另外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保险说明书载明,有“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情形,保险机构免责。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参赛,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厦门某体育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事发第二天,厦门某体育公司与吴某妻子就该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厦门某体育公司自愿支付吴妻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今年2月,死者吴某的家属以侵权之诉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1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及赛中没有制止吴某方面不存在过失,但其检录行为可认定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存在过错。第三人尤某报名了案涉赛事,其对于号码布不得转让的规定也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居间促成号码布违规转让,也存在过错。虽然三原告明确放弃要求尤某承担责任,但尤某的相应行为也应受到否定评价。吴某本人,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吴某在倒地之后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吴某死亡可以认定为自身因素导致。
虽然厦门某体育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其比赛检录方面的过失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能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理,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虽然评存在明显过错,但不能得出若吴某佩戴李某的号码布参跑马拉松必然会导致其死亡的结论,故也不能认定李某的过错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无须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判决的警示意义
由于厦门马拉松赛所具有的品牌溢出效应,该案从发生到法院审理,一直受到媒体和社会广泛的关注。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就不只是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胜负和利益得失,也必然对包括马拉松运动在内的体育运动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办好体育赛事,尤其是办好马拉松赛这样公众参与度高的体育赛事,不仅需要体育赛事组织者严格遵守法律和体育赛事规范,精心规划和组织,而且更需要包括参赛选手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对赛事规则的自觉遵守。
本案的悲剧发生在一个“替跑者”的身上,而“替跑”则为赛事规则所不许。在规则之治的社会,违背规则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虽然本案中“替跑者”的猝死与其未能遵守赛事规则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替跑者”未能遵守赛事规则有关。因此,该案的判决对包括群众性选手在内的参赛人员等无疑具有警示的作用。
同时,体育运动的宗旨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育法第一条),体育赛事虽然不免因参赛选手的肢体接触或运动过量等而发生伤亡事件,但是如何防止和避免发生伤亡事件则是赛事组织者应负的责任。虽然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厦门某体育公司的赛事组织活动已臻至完善,判决也指出被告厦门某体育公司未能防止“替跑”现象存在过失。因此,此项判决对于包括被告厦门某体育公司在内的体育赛事组织者来说,在未来的体育赛事组织活动中,加强管理,防范伤亡悲剧的发生,也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诚如判决书所言,“替跑者”之死“令人遗憾”,然而,“逝者已矣,愿生者节哀,各方引以为鉴”。这正是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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