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按语:续2015年10月31日文——玻璃伤人案《二审代理词》
本案标的数额并不大。但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云山雾绕。
(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非判决主文部分认为:“陈启宝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帮工主体追偿”,从而将版主所代理的南京正泰祥安全玻璃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为被帮工人。因该判决书的主文未明确委托人的责任,故而未上诉。由此,本案是否构成帮工关系,成为这场马拉松审判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确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则,成为后续裁判的掣肘。
历经四年的马拉松式审判总算有了结果。版主所代理的南京正泰祥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责任从最初的50%,升至100%,最终下降到30%。虽然终审《判决书》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仍存谬误,但归责结论总算比较靠谱。以下为历年裁判文书摘要(时间由后往前)。
一、2015年11月5日终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委托人承担30%责任。
二、2015年4月10日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委托人承担100%责任。
三、2014年1月13日二审裁定书部分内容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2013年8月22日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委托人承担50%责任。
五、2012年6月19日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委托人虽不直接承担责任,但被认定为被帮工人。